排除妨碍和排除妨害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物权请求权的主体为物权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体为占有人,二者有时并不同一(在通常情况下,物一般为所有人占有,即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一;但在特定条件下,占有权也可与所有权分离,形成为非所有人享有的独立的权利)。

2、权利基础不同:物权请求权的基础为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为事实上的占有。

3、功能不同:物权请求权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使已为法律确认的物权关系得到保护,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占有保护请求权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以使物的占有人继续保持其占有状态,维护社会和平安宁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权利归属问题。

4、举证责任不同:物权请求权人须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实体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人仅须证明原本有占有的事实即可。

5、是否适用除斥期间不同: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即归于消灭,而物权请求权并无除斥期间的限制。

排除妨碍和排除妨害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适用范围、义务主体和责任功能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排除妨碍的适用范围比妨害更为广泛,它是指对他人行使权利造成障碍的情况,这种障碍可能造成实际损害,也可能没有实际损害。而妨害是指实施了某种侵害他人行使权益的行为,后果上已有某种结果状态的发生。其次,排除妨碍的义务主体比排除妨害广泛,它不仅包括实际侵权人,还可能包括具有某些履行事务职能的主体。然而,排除妨害的义务主体仅限于实施侵害行为的实际侵权人。此外,排除妨碍主要是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它并不要求实际损害已发生,也不以填补损害为目的,而是发挥预防可能损害发生的功能。相比之下,排除妨害并不是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权利人诉求排除妨害应当有一定的结果状态发生,并已造成某些轻微的实质性损害且仍处在持续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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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