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所以我们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某公司注册资金10000元,在提交给工商局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A出资9900元并按照60%的比例分取红利,B出资100元并按照40%的比例分取红利,此时B的实际出资额只有1%,但是却按照40%的比例分红,这种分红比例相当于B出资了40%。

同时,因为《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B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只是承担100元钱的法律责任。

由于这种分红比例是按照法律规定写在《公司章程》中,并且提交给工商局备案,所以这种所谓的“干股”即有法律保障的“干股”。

不过私企老板们不是傻瓜,能真正这样做的老板们会有几人呢?如果B出资为30%但是按照40%分取红利,这种情况到可能很常见,但如果出资只是1%可分红却放大40倍,这种情况,除非A与B有非常亲密的关系。如果B的出资只有1%但是分红比例却是99%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