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的概念和种类
辩护,控诉的对称,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理由而进行的申辩活动。辩护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委托辩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3、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刑事案件辩护程序包括哪些
1、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由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3、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4、协助被告人提出是否回避的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