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取消是由谁决定

低保户取消一般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最终审批决定的,低保是实行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单位三级负责制,当其低保人员不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时,最终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取消。

低保户只要不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就有可能取消低保资格: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申请低保: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必须是当地户口。具备以上条件者,可先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社区提出申请,申请后由居委会或社区调查核实。

一、是否符合低保户的条件并不是根据一个人的身体残疾状况,其情况有很多种。一般重点考虑以下几类对象:

1、是否为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

2、是否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3、是否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

4、是否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单独居住的老人

5、是否因自然灾害导致困难的家庭

6、是否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一般来说,低保户的名单是由每个村的村民委员会调查并上报的。如果说每个村的低保户名额有5个,那么,通过村民委员会的调查,会选择村里经济、生活最贫困的5个家庭上报到州民政局。

据民政部门统计,我州***有11万左右农村特困户人口需要过渡到农村低保。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