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秩序,保持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犬、警用犬等特种犬,教学、科研用犬,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的,不受本条例关于不得饲养大型犬、禁止携犬进入公***场所和禁止携犬出户时间的管理。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从严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部门监管与基层组织参与相结合、社会公众监督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养犬管理专门机构,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执法联动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组织实施养犬管理工作,落实本级养犬管理必要的人员、经费、场所、装备设施等工作保障。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和牵头部门。市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养犬管理工作,设立和管理犬只留检所;县(区)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养犬登记、年检和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宣传,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犬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监测、疫情处置,犬类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场、诊疗机构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犬尸的无害化处理,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规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道经营犬只行为和养犬破坏公***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的管理部门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劝阻、制止携犬进入公园、广场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以及防治宣传工作。

市场监管、财政、发改、审批、民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协调处理养犬纠纷,做好所辖区域范围内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宣传教育。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对养犬的有关事项依照本条例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加强对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宣传引导,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七条 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承担因养犬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提倡饲养绝育犬和投保犬只责任险。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防治狂犬病的宣传教育,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曝光。

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倡导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促进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处理,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对于实名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第十条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违法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依法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信息。第二章 养犬区域管理、免疫与登记第十一条 养犬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商业聚集区、人口稠密区、旅游景区以及周边区域,经所属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后,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细化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按照城市规划和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