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授权书需要公证吗

委托书一般不需要公证。

只要委托人和受托人有相应的民事能力、委托办理的事项合法,并由委托人亲自在委托人处签名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就具有法律效力,不一定要公证的。

凡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手续,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事项的,需制作《委托书》。其格式要求如下:

1、本人亲笔书写或打印委托书,标题:“委托书”;

2、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人姓名、姓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姓名、姓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复印件;具体委托事项、委托授权范围;委托书格式要求范文两篇委托书格式要求范文两篇;上述各项内容,需书写在同一页纸内;如《委托书》由二张纸及其以上构成的,属无效委托,不予认可;

3、委托书最后应有委托人、被委托人各自亲笔签名落款(不能打印签名,必须手写);

4、被委托人凭《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5、相关部门凭《委托书办理手续,并将留存该《委托书》存档。

综上所述,委托书不需要公证,不公证不影响其效力。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