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在没有被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之前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吗

和精神病人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需要提供当时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扩展资料案例:丈夫带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协议离婚,发证单位竟顺利为他们办完离婚证明。昨日,从本报公益律师团获得:受女方委托,公益律师免费为黄女士提供法律援助,终让当地民政部门撤销离婚证明。2014年3月,黄女士因精神状况不佳,被武汉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疑似精神疾病;同年6月,丈夫潘某便带着结婚7年的妻子到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黄女士父母得知此事,认为女儿是在精神不正常情况下,被潘某强行带到民政局办的离婚,按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证明。但发证单位却认为,离婚时,程序到位,双方表现正常。因此离婚证有效。无奈之下,黄女士家人找到本报公益律师、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曹红玲寻求帮助。接手此件法援案,曹律师调查案情,首先鉴定黄女士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年8月,黄陂区法院接到申请,便委托武汉市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黄女士为精神分裂症,同年11月,法院判决黄女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父为其监护人。据此,黄女士父亲请曹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将当地民政部门及潘某告上法庭。该区民政局认为,提供的材料属实,黄女士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思,自如回答办事员提问,且签名按印也正常,没任何精神疾病的表现,婚姻登记人员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不能辨别其为精神病患者合乎常理。潘某则认为,黄女士办离婚登记时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不能撤销。曹律师数次了解情况,当查看离婚登记资料时,她发现黄女士的6处签名,每处都是签了划,划了再签,这一不正常的细节引起了她的注意。法庭上,曹律师出具黄女士精神疾病鉴定结果,并提供黄女士多处不正常的签名材料,认为其当时精神处于不正常状态,提请法官参考。历经3个月,法院终于判决:黄女士办理离婚登记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婚姻法相关规定,黄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具备协议离婚能力。因此,她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证无效。潘某如要离婚,需去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丈夫带患精神病妻子协议离婚 签名异常致无效,希望能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