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

山东临沂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如下:

1、当事人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缴纳鉴定费用;

3、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鉴定;

4、鉴定结果确定后,领取伤残鉴定报告。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 10 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 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 15 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 15 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 15 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 15 日以后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 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 30 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七十六条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第十二条

第一款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