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出口,一批到日本的货物,目前核销单已经退回,但是之前做的发票错了,报关数据也就错了,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和国海关法》第26条: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

1《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人民***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署令第143号)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之一的,可以提出修改、撤销报关单的申请:

(1)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2)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3)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

(6)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

2、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3、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4、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办理程序:

特别说明:在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修改或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海关按照行政许可审查程序办理;其他情形的删改单申请不适用行政许可审查程序,海关直接决定是否批准,并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上予以批注。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海关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关受理或不予受理文书。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直接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不再制发受理文书;

2、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或者《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并完成相关操作,特殊情况下,海关审查时限可以延长10日。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