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如何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是党科学执政、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只有在立法工作中坚持科学立法,才能够满足人民对法律的需求,立法的目的才能够真正实现。科学立法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我国国情,遵循客观规律,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义务、权力与责任,健全立法程序。

二、民主立法

民主立法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体现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坚持民主立法,既要体现立法内容的民主,又要体现立法程序的民主。坚持民主立法,必须坚持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扩大公众参与立法。

三、法制统一

从立法层面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下位阶的法不能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三是相同位阶的法相互之间不能抵触。这三者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一致,从而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坚持法制统-,必须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严格执行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保证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统-,加强立法解释和立法监督。

四、体系完备

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今后立法工作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继续制定和完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更多地修改、完善法律和制定配套法规,适时进行法律清理和法典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