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什么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法治社会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每个公民都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人不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只要触犯国家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这三个方面合起来,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理解。法律要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信仰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原因享有特权或遭到歧视,禁止将这些因素作为法律区别对待的分类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