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态复仇为什么被废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侵犯者受惩罚程度的认定也在改变,肉刑逐渐变成了财产刑和自由刑。因为在大部分人看来,肉刑的补偿和财产刑自由刑的补偿是大体相等的,但这多少比之前的“同态”肉刑显得进步,故将原来的“同态”称之为野蛮。
更重要的一点,同态复仇这个词汇与血腥死亡相连,在大规模城市化已经好几代人被隔离了这些内容之后,他们开始尽力将这些令人不适的东西与自己的群落或国家撇清关系。
正义与法律
康德说过:死刑的存在正是宣示每个人都应该尊重人权,处死一个已经不尊重他人生命的杀人者,提供社会报复的一个出口,本身就是道德上的善,是一种正义。
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是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动力。在法律层面看,正义要求分配利益和承担责任的平等和均等,一个人的行为与他受到的奖赏或处罚相匹配。
基于同态复仇发展而来的刑罚,必然要以实现正义为目的,即一个人的行为与他应当受到的奖罚相匹配。从这点看,仅犯偷盗却被处死的刑罚、一人犯罪全家处死的刑罚(惩罚过重)和恶意杀人却被判自由刑(惩罚过轻)同样属于不正义的恶法。
现代社会中,在已经找到更合适的替代刑的情况下,惩罚的形式和犯罪的形式必然有所差别,我们不能对伤人肢体者处以肢体刑,不能对强奸犯处以宫刑,也不能强奸强奸犯,不能从小偷那里偷东西回来,不能诈骗那些诈骗者。
这些犯罪可以统统以自由刑和财产刑处罚,但是,刑罚的严厉程度总要和罪行的严重程度成正比,这样,至少在一定意义上社会成员会认为已实现了同态复仇。
但是,一个人的生命是唯一的和不可恢复的,对于剥夺生命的行为,唯有用自己的性命偿还,即死刑才可以实现同态复仇,现代社会并不能找到与其严重程度成正比的替代刑罚,即使最被认可的替代刑“终生不可假释的监禁”,相比于被害者的生命,以及生命带来的快乐都无法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