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的出生属于民事法律
所谓的“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我的理解是:例如,甲以为其父乙已经死亡,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乙死亡,待法院宣告乙死亡之后,乙的遗产继承则按照法律规定,由丙(假设没有其他继承人)继承。然而,事实上乙并未死亡,而在某地与丙结婚,生有一子丁,乙在死亡之前立遗嘱,将其财产均分给甲和丁。则乙死亡后,其子丁有权要求甲返还其应继承的份额。
所谓的“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我的理解是:例如,甲以为其父乙已经死亡,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乙死亡,待法院宣告乙死亡之后,乙的遗产继承则按照法律规定,由丙(假设没有其他继承人)继承。然而,事实上乙并未死亡,而在某地与丙结婚,生有一子丁,乙在死亡之前立遗嘱,将其财产均分给甲和丁。则乙死亡后,其子丁有权要求甲返还其应继承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