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介绍如下: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是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第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第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是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区别?

不是一个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各个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约束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

这不是一个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包含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有以下特征: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

意志关系是指国家的意志和行为人的意志,法律关系是反映统治者意志和行为人意志而形成的关系,因而不属经济基础范畴。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以得到法律认可为前提的,因而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废的前提条件。

法律规定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是通过界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因而,没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

它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故由此而形成的关系就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