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昌低保户条件

辽宁建昌低保户条件如下: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低保户申请流程:

1、准备相关材料。通常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医疗证明、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

2、到当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或民政部门领取低保户申请表。填写完整后,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3、社区工作人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居住条件、家庭人口等情况;

4、审核通过后,社区工作人员会将申请材料上报到县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5、审批通过后,民政部门会通知申请人到当地银行领取低保金或者发放低保卡。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的低保户申请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流程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规定进行确认。同时,申请人需要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和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否则将会被取消低保户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