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借条上盖公章有什么作用

法律主观:

通常,我们都会根据借条上的签名来确定借贷主体,但在实践中,借条上的签名可能不止一个,若是一张借条上既有个人签名又有公司公章,遇到这种情形要怎么处理?到底应该谁来还钱呢?,(一)个人借款。若是用于个人消费或债务承担等而非公司生产经营实质上属于个人借款,应由签名的行为人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但若该行为人构成职务行为则由公司而非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但该行为的履行职务性质必须已对出借人披露。,(二)公司借款。若是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扩大业务等,则其形式与内容相一致,形式上具备公司公章,实质上也是用于公司经营,则应认定为公司借款,该自然人借款行为若符合职务行为之特征也相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由公司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所谓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单位工作人员行使职务权力和履行职务职责的活动。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对于作为组织机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当然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二)当借款行为人为法人的工作人员时,除却恶意与明知的情形,该借款行为若被推定为职务代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职务代理)行为时,公司处于借款人的地位。,(三)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下,原告若想主张公司借款,须证明借款行为的职务性质即此处的权利外观、自己之善意无过失与相信行为人为代理之合理理由。,债权凭证上签字盖章的情况,可以是***同的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或证明人等多种身份,准确定性签名者的身份性质,最简单的方法莫过于签名前有身份的限定词,比如保证人、证明人等。在未表明签名人身份的情况下,如何判断第三人的身份,就成了审判的重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能光凭借第三人的签名或盖章,就直接认定其为***同借款人或者担保人,需要原告进行相应的举证,通过其他事实足以推定其为保证人,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向他人借款书写借条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同时切不可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作为见证人、担保人签字也应明确注明身份,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向他人出借款项则应仔细落实实际借款人,对于存在***同借款、***同使用的人员,应要求***同在借款人处签名捺手印。同时,对于担保人应要求其在借条上明确书写其身份情况,切不可随意在借款的任意空白处签字,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