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婚姻制度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
清朝——鸦片战争前,清律的婚姻方面沿用前代法律,1840年后,由于列强的入侵和国内资本主义运动的膨胀,清政府在宣统3年制定〈大清民律草案〉,其中第四篇“亲属”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不过至清朝灭亡,这部法案也未能公布。(公元1644年----1911年)南京临时政府——辛亥革命之后,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法在法律上确定了男女平等,当然在婚姻上女性也摆脱了几千年来的封建压迫的阴影。(公元1912年1----3月)北洋政府——北洋政府统治时间里,民事立法借助与清律,婚姻法律采取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这是种倒退。(公元1912年----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作为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民法,第四篇“亲属篇”便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不过这个冒似资产阶级的法律上却有浓厚的封建色彩。1,规定法定成年年龄是20岁,而法定婚龄是男18,女16岁,倡导早婚。2,维护夫妻间关系的不平等,规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