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三种体制模式的优缺点?
1.由立法机构负责违宪审查的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它保证了违宪审查机关的最高权威性 ,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贯彻和执行 ;这种模式最大的缺点是审查的有效性不足 ,因为这种模式的实质是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 ,失去了违宪审查的真正意义 ,达不到违宪审查的实际效果 ,难以保证其有效性和合理性 ,此外在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中 ,立法机关往往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由于权力集中 ,事务繁忙 ,难以切实履行违宪审查的职责。
2.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优点:一是通过这种方式审查宪法 ,可以将宪法适用于普通法院的审判活动之中 ,将违宪审查纳入普通的司法活动之中 ,也可以使宪法的实施置于法院的经常地和有效地监督之下 ,使宪法争议的解决具有了有效的司法程序保障;二是在这种模式下 ,法官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的有关条文进行判案 ,公民个人可以通过违宪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使违宪审查经常化 ,从而更有利于宪法意识的形成 ,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宪法的良好风尚。不足:一是这种审查方式要求法官的职业素养和法院的威信很高 ,必须建立在法院的地位相对独立的情况下才能有效保障这一模式的正常运转 ,因而实行这一模式的国家大都是英美法系的国家。二是这种模式属于事后审查。如果没有权利主体起诉到法院 ,法院不能主动提起审查 ,实际上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 ,是一种消极的事后审查方式;三是这种审查由于受审查法院的级别限制 ,往往审查的效率比较低。
3.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优点,一方面保证了审查机关相对于议会的独立,另一方面事前与事后审查模式的结合(主要是德国)也使违宪审查制度更加严密。缺点在于(1)脱离或干扰司法实践,导致普通法院法官审查案件不得不依赖于宪法法院的判决的状况。(2)容易对立法产生实质性影响。(3)容易导致审查机关凌驾于其他机关地位之上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