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有哪些

供参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推荐为代表机关代表或者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两者合称选举权利。

2.我国选举权利也包括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诉愿权)

1.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

2.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三)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自由,是保障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

(四)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的信仰宗教的自由。法律 教育 网

(五)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身自由,除包括公民的人身活动自由不受非法侵害外,还包括身体权、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人身自由,即狭义的人身自由,指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2)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是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基础。人身自由,依法可以限制或者剥夺,但必须由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理由、按照法定程序决定或批准,并由法定机关执行;

(3)生命、健康是人身自由的基础,民法上的生命权、健康权是由宪法上的人身自由权派生而来。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1)人格尊严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2)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3.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2.劳动权;3.劳动者的休息权;4.获得物质帮助权;5.受教育的权利;6.文化权利和自由。

(七)特定人的权利

1.保障妇女的权利。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法 律教

育网

2.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

4.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5.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