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五条的解释是什么
第五条物权法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包括类型强制和类型固定。类型强制,指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类型固定,指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背的物权。
物权法定中的“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仅指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期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我国台湾民法典第912条规定:“典权约定期限不得逾30年,逾30年缩短为30年”。以此可以认为约定典权如逾法定期限的,并非典权无效,而是仅将期限缩短为30年。
2、法律无规定的,依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为无效。
3、所创设的物权的内容的一部分违反强行性规定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效力。
4、物权虽然归于无效,但若其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在当事人之间仍然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