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贪污,挪用公款违法行为的人现已死亡,一般是怎样处理的?该怎样追究相应责任?

责任人死亡,对其个人是不追究责任的。其贪污挪用款项也难追回。这是因为对办案来说,缺少其个人答辩,不好定案。追偿也没有被执行人。不好操作。但其亲属愿主动配合,愿承担清退事宜,必须在证据相当确凿的情况下,妥善办理。不能把亲属当成被告人、责任人。在刑法、民法中都有被执行人死亡停止执行一说。

法律分析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村里干部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定为职务侵占罪。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但是我国犯罪主体有两个***同要件一是犯罪主体必须具有自然人人格。二是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责能力。自然人,是指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自然人的人格即资格,始于人的出生,终于死亡。这件案子中挪用公款的人已死亡,已无必要对其刑事责任进行追究。其家人是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的,但由于造成重大损害,需要以行为人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民事责任不可免除,但也仅以行为人个人的财产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