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在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入市交易规则,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要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同时,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求,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编制出让、出租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转让的,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法律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第四条 本社集体资产包括:
(一)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本社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护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
(二)经营管理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
(三)管护运营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提供本社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服务;
(五)依法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
(六)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