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全文

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

扩展资料:

借贷责任主体的认定:

7、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8、空白收据与借款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基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向外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是无效行为,但不能因此免除该单位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9、夫妻个人借款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夫妻***同意思表示,可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10、借款债权的继承出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百度百科-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