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王子犯法不一定与庶民同罪?
准确来说,不是王子犯法不一定与庶民同罪,而是王子犯法一定不与庶民同罪。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典故出于《史记·商君列传》。事实上,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更多的是民间美好愿望的表现而已。
中国封建社会从来都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对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从来都不是平等保护。不说具体执行,只说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人犯罪就是实施不同的处理的。
中国古代有八议制度,明确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
“八议"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议亲,即皇帝的亲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德行出众的人;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议功,即对国家有大功劳的人;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特别勤于政务的人;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
唐朝法律规定,上述八种人犯了死罪时,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要先禀报皇帝,说明他们犯的罪行,以及应议的种类,然后请求大臣商议处罚方案,然后交皇帝决定批准。如果犯的是“流”罪以下,就不必再议,照惯例减一等处理。但如果犯了十恶重罪,享受八议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仍然流放。
此外,封建社会是典型的等级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律必然体现着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为了地主阶级的统治,对待不同社会地位的犯罪现象打击的手段是不一样的,也就是同罪不同罚。在封建社会与晚辈谋杀长辈,妻子谋杀丈夫与丈夫谋杀妻子,主人谋杀奴仆与奴仆谋杀主人,处罚的轻重完全不一样。
以唐律为例。唐律中对谋杀父母等尊长规定极其严厉,如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不区分谋、伤、已杀,只要有谋就一律处斩。卑幼谋杀尊长罪较一般谋杀罪处罚加重,而且亲等越近处罚越重,而尊长谋杀卑幼罪较一般谋杀罪处罚减轻,而且亲等越近处罚越轻。
夫妻之间的律文:第三百二十五条:“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杀妻,仍为不睦)。过失杀者,各勿论。”三百二十六条:“诸妻殴夫,死者,斩。过失杀伤者,各减二等。若妾犯妻者,与夫同,杀者,各斩。”
封建社会夫尊妻卑,妻尊妾卑,从这两条可以看出,尊杀卑以凡人论(按一般情况),过失而杀的话勿论(不追究),而卑杀尊则斩,即使是过失也要减二等处罚,比一般主体杀人罪处罚的重,可见主体的相对地位不同,所受惩罚也不相同,存在着极大的不平等。
奴仆谋杀主人:“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而主人谋杀奴仆“第三百二十二条:诸主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由上足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从来都不存在什么“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至于新中国,在法律上,已经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至于实践中,出现的不同人犯法不同处罚的问题则是法律实际执行的问题。在实践中出现的不同人犯法不同处罚是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