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隐私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什么
学生的隐私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是与法律关系主体与其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主要包括教师学生的生命健康、身体、肖像、名誉、身份、隐私等利益,也包括学校的名称、名誉、荣誉等利益。
扩展资料:
1、隐私的主体是自然人。隐私源于人的羞耻感,故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成为享有隐私的主体。企业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经营单位的秘密属于商业秘密,仅与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相联系,与人的羞耻感无关,故企业单位不能构成隐私主体。
国家机关的秘密,如审判秘密是公***权力运作的表现,此种秘密的泄露将对机关系统的正常运作产生损害,也与羞耻感无关,故国家机关也不能成为隐私主体。
2、隐私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个人事务、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个人事务,是相对于公***事务、群体事务、单位事务而言,是以具体的、有形的形式表现于外界的隐私,且以特定个人为活动的主体,如朋友往来、夫妻生活、婚外性行为等。
个人信息系指特定个人不愿公开的情报、资料、数据等,是抽象的、无形的隐私。个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隐蔽部位、日记内容、通信秘密等,隐私的客体是隐私中的“私”的具体表现。
3、隐私的内容即客观方面是指特定个人对其事务、信息或领域秘而不宣、不愿他人探知或干涉的事实或行为。隐私的内容是隐私主体的主观意志作用于客体及客观世界,即主客观因素相统一的过程和结果,也就是隐私中“隐”的表现。
从人类抓起树叶遮羞之时起,隐私就产生了。隐私感是自然人进入人类社会后的第一个表现,它应当产生于人类劳动之前,即在原始人能够进行抽象思维之前,就已产生了类似的意识和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