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金法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奴隶制向封建制发展的法律

辽金的法律是奴隶制社会迅速向封建制社会发展的历史类型的法律。辽国初建时,将“犯罪没人”的契丹奴隶编人“瓦里”,将一般契丹奴隶编为“著账户”,也称“宫户”,为皇帝服役。并将在汉族居住地区所得之大批俘户掳掠到契丹故地,建立大大小小的寨堡,称为“投下”或“头下”,相应地置州县城堡等建制,使之成为各级贵族奴隶主私属的奴隶“团集”。依照辽的法律,奴隶主对于奴隶不仅可以役使,而且能够任意惩罚和杀害。直到辽圣宗统和二十四年时,在实行封建化改革的基础上,才下诏规定“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全国的法律,直到金熙宗改制以后,还允许主人对奴婢决杖执行私刑,只是规定决杖时需要遵行国家的制度,否则“亦论以违制”。

(二)参照唐宋刑制,又保留民族特色。

辽金刑罚,就法定刑而言,大体参照唐宋刑制,而各有特色。辽之刑有四:死、流、徒、杖。死刑有绞、斩、凌迟。流刑以罪之轻重“置之国城部族之地,远则投诸境外,又远则罚使绝域”。徒刑除一年半、五年两等为有期者外,还增加了终身刑。技刑自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之。金的法律则按宋制,以杖刑折抵徒刑。

此外,辽国还有木剑、大棒、铁骨朵之法等传统刑罚。木剑为辽太宗时制度,面平背隆,对大臣犯重罪者而欲宽有则击之。金国初期“刑赎并行”,允许以马牛杂物赎罪,但罪犯要被削去鼻子或耳朵,以示与常人的区别。

尽管如此,在辽金司法实践中,具有浓厚游牧、渔猎民族和奴隶制部落色彩的刑罚习惯仍占据重要地位,特别是对汉族和其他各族人民的残害根本不受任何约束,辽时,曾先后施行投崖、炮掷、钉割、脔杀、取心等酷刑。金国虽有权刑,但是“州县立威,甚者直刃于杖,虐于肉刑”。总的说来,辽金的刑制都保留了较浓厚的民族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