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VS“福禄娃”,恶搞是否侵犯著作权?

恶搞在现在的法律来看是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虽然可以将?恶搞?作品归入另类文艺评论的范畴,但在法律性质的定性上也不能完全与常见的文艺评论相同,关于网络?恶搞?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的问题仍需继续讨论。 ?恶搞?的网络行为是基于现成的电影作品,这些素材的版权确实属于他人。如果这些?恶搞?作品的素材都是原创的音视频文件,那么可以认为是新作。即使这类影视作品没有任何艺术价值,至少其法律归属不会出现问题,也不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理论上,著作权对作品是否原创没有硬性规定,而是取决于作品是否独立完成。

近年来,随着网络文化的不断发展,?网络恶搞?现象风靡一时,各种?恶搞?作品层出不穷。?恶搞?作品以其夸张诙谐的风格,经常让人发笑,深受网友喜爱和欢迎。?网络恶搞?的定义和特征?网络恶搞?其实是一种新的网络文化,可以达到搞笑、讽刺、评论等效果。运用视频剪辑、图像处理、录音合成、动作模仿等技术手段。?对于?网络恶搞?作品是否侵犯了原创作品的版权,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恶搞?作品并不侵犯原作的作品权利,因为它是对原作品的创新,构成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有人认为?恶搞?作品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为未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对原作品进行修改和使用。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