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各位,从法律角度上讲“溯源”和“防伪”的区别和联系?
我的理解是您想问,A申请权利要求主题是一种溯源的方法,B申请的权利要求主题是一种防伪的方法,然后A申请会不会影响B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不知道我理解对没有。
如果您是想问这个问题,那首先您得看A申请的申请日、公开日,以及B申请的申请日。
比如A申请申请日1月1日,公开日5月1日,B申请申请日2月1日,则A是B的抵触申请,抵触申请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不能评价创造性,所以在此情况下,如果A申请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仅仅记载了一种溯源方法,那它基本上很难评价B的新颖性,因为两个申请的主题是不一致的。从专利法规定可知,A不能评价B的创造性,
如果A申请日期同上,B申请日期6月1日,那A就是B的现有技术,它可以直接评价B的创造性,那基本可以肯定,B是难以授权的,因为不符合法22条3款。
当然了,抵触申请的那种情况下,也存在一点风险,由于两个申请只是用途不同,A申请用于溯源,B申请用于防伪,审查员可能认定,用途限定并未隐含申请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A、B申请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所以B没有新颖性。这也是一种可能性。当然如果想克服这种新颖性问题,那只能在B申请说明书加入与A申请说明书内容不同的实质性内容。然后通过后期修改克服新颖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