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民法基本原则与普通法律条文同样可直接适用。根据《民法典》,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2、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3、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平、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诚信原则,是指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

5、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秩序和善良风俗。

6、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如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关系)。

2、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