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
罪行法定的基本含义是:犯罪和刑罚,必须基于国民的意思,事先予以规定。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它既是司法机关适用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罪行法定原则既有改革意义的思想渊源,更有现实意义的思想基础,既有形式的一面,也有实质的一面。 一、认为罪行法定原则就是法律对犯罪和刑罚有明文规定而不论内容的观点,表达了罪行法定原则形式的侧面,表达了法官遵循法律的基本要求,有其合理性。罪行法定原则的现代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来制定刑法,体现人民的意志。刑法一经制定,便由司法机关适用,适用过程也是实现人民意志的过程。如果不是这样,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完全由司法机关自行决定,就违背了民主主义原则。当然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形式侧面的法律主义。由于刑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司法机关不能随意解释刑法。司法机关的任务是忠实的执行法律,而不是评价或篡改法律,这反映了形式法治的要求。二、但是不关心刑法规定内容的观点本身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实质性要求,具有不合理的方面。不关心刑法内容的观点,会导致在罪行法定原则之下容忍两种不合理的情况:一是法律本身规定不明确,用语含糊;二是制定具有干涉性和残酷性的刑法,即“恶法亦法”的情况。罪行法定的现代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这两个思想基础也决定了罪行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因为刑法的内容是人民决定的,故立法机关不得制定违反人民意志的法律。最容易违反人民意志的,就是法律规定不明确和制定摧残人民的“恶法”,所以罪行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刑法规定的明确性,要求刑法规定的内容不能含混,必须具体明确,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预测,避免司法机关任意扩大处罚范围,违背人民意志。二是刑法规定内容的适当性,要求刑法的处罚必须适当和公平,避免立法者过度侵犯国民自由,从而促使其建立公正、平等的刑罚体系,反对恶法亦法。总之,实质侧面是为了是罪行法定成为尊重个人自由,实现社会公平,不仅限制司法权而且限制立法权的原则,是为了实现实质的法治。三、结论认为罪行法定原则就是法律对犯罪和刑罚有明文规定,而不论内容的观点是片面的,仅反映了罪行法定的形式侧面,而脱离了实质方面的要求。对罪行法定原则的理解,必须建立在现代思想基础上,进行全面的解释,使其既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又符合实质法治的要求。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举手之劳,将鼓励我们继续解决更多网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