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有
法律分析:《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鹿特丹规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海商法》
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第七十二条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第二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二百六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