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如下: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缴纳,工伤的登记、认定、治疗、康复与辅助器配置业务管理,经办工伤业务程序。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伤保险管理。
2.引用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
3.职责:
(1)员工的职责:
发生工伤事故,受伤员工或在场员工应立即报告分厂领导,尽量不要毁坏事故现场。
(2)事故发生单位或部门职责:
部门(分部)负责人或分厂主要负责人接到本单位工伤事故的报告,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情,立即作出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的方案,并进行事故的初步调查,对工伤事故进行登记。工伤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将工伤事故及初步原因口头报告技安环保部,24小时内以书面材料报技安环保部。工伤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将需要告知工伤保险部门的工伤事故报告当地工伤保险部门。
(3)人力资源部职责:
负责公司在职在岗员工的工伤保险缴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为员工缴纳足额的工伤保险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