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停工工人怎么补偿
建筑工地停工工人的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1、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综上所述,若非因工人原因导致工地停工的,工人没有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工人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时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