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宣判结果律师不去可以吗

宣判结果时律师是没有作用的,可以不去。但如果是约定为全权委托则应当出庭(包括代签收判决书等),以及约定代为上诉申诉等,代理律师或委托代理人都应出庭,同时《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是要向代理人或辨护人送达判决书的,从这方面理解则应当出庭。

《刑诉法》第196条第二款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由此可见,定期宣判作为一项严肃的诉讼活动,与开庭的程序性要求差不多,都要事先通知各方诉讼参与人,只不过没有具体天数的限制。

(实践中,很多法院出于节约工作量的考虑,为避免动用司法警察将被告人带出带进看守所,直接将宣判地点放到了看守所,还美其名曰“上门服务”。对于这种操作,辩护人虽不赞成,是仍可以理解,但始终认为法院还是应当履行正常的事先告知程序,至于公诉人、辩护人去不去看守所参加宣判那是权利处分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