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请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有几种类型
一、申请人及与其***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的个人收入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
一、中国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二、法律援助在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权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战略意义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法律援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2.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
3.法律援助有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4.法律援助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5.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
三、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
一、申请人及与其***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的个人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三、申请人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真实有效的。因此,符合前述三种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就能够被认定为经济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