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主要包括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下列事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四)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财政年度预算方案,大额度财政资金安排;
(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七)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公***交通、城区改造等重大民生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公***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
(九)政府公***管理职能调整与改革的重大政策;
(十)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
(十一)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十二)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前款所列涉及资金的重大决策事项,其资金额度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应当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由市长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决定。
本规则第三条规定以外的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分管副市长可以根据市长授权,按照职责分工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作出决定。第二章 决策程序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建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和确定:
(一)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三)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报市长确定;
(四)市长直接提出并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通过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第六条 拟决策事项确定后,由市长依照部门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确定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决策前的相关工作。
拟决策事项需要多个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承办的,由市长确定一个部门或者单位为牵头承办单位,其他部门或者单位为协助办理单位。第七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第八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门研究机构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重大决策事项中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第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或者委托专业咨询研究机构论证,形成咨询论证报告。
咨询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他单位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对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