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边境地区立法治理的特点

1、首先削减州郡(府、州、军、监)长官的权力,不许他们兼任一个州郡以上的职务,州郡的兵权、财权和司法权也都收归朝廷。

2、其次,分割宰相的权力,不但在宰相之下增设“参知政事”作为副职,而且还把在唐末五代设置过的枢密使和三司使定为常员,以枢密使分取宰相的军政大权,以三司使分取宰相的财政大权。

3、然后禁军不再设置最高统帅,罢去殿前都检点、副都检点及侍卫马步军正副都指挥使的职位,而且把禁军两司分为三衙,即殿前司与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鼎足而立。

4、最后北宋统治者按照“守内虚外”的政策进行军事部署,禁军有一半驻防在京师及其附近,其余分戍全国各重要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