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民法中的五个概念予以阐释
我来答。五个概念我选取比较常见且简单的概念。
第一是法人,法人和自然人、其他组织这两个概念是并列的,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等。常见的就是公司,工商局注册的公司都属于法人,法人就是字面含义,法律拟定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这俩概念不是简称和全称的关系。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自然人就是自然就是人,不需要拟定的人。
第二是合同。有人说合同还需要解释吗,合同还是有许多有误区的地方。一是合同就是协议。你看看《合同法》里对合同的定义,合同就是一种协议,所以立法者认为协议还是合同的上位概念。协议大,合同小。这和普通老百姓认为大合同小协议完全相反。我的观点,合同就是协议,协议就是合同。两个概念可以通用,但是在引述发条的时候还是用合同吧。另外,合同分两类,一类和财产相关,最常见的是合同之母买卖合同。一类和人身相关,如离婚协议、劳动合同。后者不适用合同法。
第三是权利。权利不是权力。前者是私有的权利,后者是***有权力。看英文就知道完全不一样了。权利对应的是义务,没有无义务对应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对应的义务。一方有权利,一方就是义务,除非没有相对方。权益是啥呢,是权利和利益,很多利益难以用某某权来表述,所以含糊的说叫利益或权益。
第四是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重点就是担保物权,这块比较常用,也是把物的价值最大化的开发了,担保物权说白了就是一种优先受偿权。
第五是知识产权,台湾叫智慧产权。这是一种独占权,将知识成果的利用独占的权利。知识成果很多了各种作品、各种设计的商标、各种技术,知识产权提倡综合保护,考虑不仅仅是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更是他们的综合,还是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