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孩子抚养权法律规定

丧偶孩子抚养权法律规定如下:

1、如果父亲去世,孩子抚养权就归母亲;

2、但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主张对孙子女的抚养权;

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也可以主张自己的扶养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父母有对子女抚养的义务,所以丧偶后的儿女抚养权应当归在世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但如果该一方没有抚养能力的,则可以由有抚养能力的血亲来进行抚养,如果都存在问题的,则只能由当地的居委会或者司法机关指定人员承担抚养权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