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结果不服怎么办
正常情况下,向与报案的公安机关并级的检察机关申诉。而不是上一级检察机关。
一、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不立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复核;
二、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具有案件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申诉,要求立案监督。
行政复议和复核的区别是什么
1.定义不同:
行政复议是对不服的裁定等请求做出裁定的司法机关再次进行审查并决定,运用的机关没有限制。
2.程序不同:
相比复议区别在与是向上一级司法机关要求复核,拿立案监督程序来说,对于复议后仍不满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3.对象不同:
行政复核是法院判处死刑案件的特定司法程序,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做出的具体决定不服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提起的重新审查程序。
4.目的不同:
行政复议的申请事项是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申诉,目的是维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行政复核的申请事项是对监察决定不服,主要是对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诉。
5.基本制度不同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超过再审期限补救方法如下: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