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不破租赁什么意思房东把房子卖出去怎么办

法律主观:

一、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

根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 。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承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援引该原则予以抗辩的也绝大多数仅限于房屋租赁。这是由该原则的目的所决定的,即保护和维持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更好的发挥租赁物之效用。租赁关系属于债权,而所有权属于物权,从法律关系保护的顺位来说,物权具有天然的优先性,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法律赋予的优先权,是租赁关系物权化的一种体现。原因在于某些租赁物的稀缺性、价格过高、生活和生产必须等原因造成建立租赁关系成了满足人们对其需要一种重要方式,只有给予特殊保护才能维持社会稳定和交易安全,避免社会资源因不合里利用而造成的浪费。动产则没有必要适用该原则,否则将不利于财产的流通,不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不符合物尽其用,更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背离。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动产基本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该原则。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也就是说,不动产已经设定抵押权,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该租赁关系不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保护,但根据抵押人是否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对承租人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抵押人已书面告知的,无须对 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人未书面告知的,应当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4、也是法律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形,就是在拿到一份具体的租赁合同时,如何正确的甄别“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范围的问题。我们把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租赁合同是有名合同的一种,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正适用于租赁合同。然而,我们所说的租赁合同是法学理论中的租赁合同,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完全围绕法律意义上的租赁关系的。但实践中,我们看到的《某某某租赁合同》,往往是涵盖几种法律关系的混合合同,可能涉及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如果我们将该“租赁合同”的内容完全继承,对其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而将该合同全部内容在物之买受人(即新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适用,可能对物之买受人(即新的出租人)非常不利,而且可能违背公平原则。

三、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对于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是否应当适用于动产呢?笔者认为,动产租赁不应当适用该原则,其理由如下:

第一,动产的种类繁多,且价值普遍较低,通过市场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没有必要给予动产租赁权以特殊的保护。

第二,对动产租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利于财产的流通,不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不符合物尽其用的财产利用原则。

第三,租赁权的物权化应有一定的边界,否则不但有违租赁权物权化的初衷,而且会导致法律体系的紊乱,这一边界应通过其适用的客体体现出来,即租赁权物权化应是指不动产租赁权的物权化。

第四,从各国立法来看,立法例上都是对不动产实行租赁权物权化。如果您承租的房屋在租赁期间,房屋因为买卖等原因发生了物权所有权变动,依然不影响原来租赁合同的效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