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借款和索贿

界定借款和索贿的方法有:

1、考察借贷双方的主体地位

一般来说,民事借贷关系的双方为平等民事主体,即便社会地位有所差别,就借贷关系而言,双方地位平等,往往是亲戚、朋友关系,平素也多有往来;而在“借贷”型受贿犯罪中,借贷双方往往具有某种职务或业务上的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或具有地位上的特别差距,日常生活也鲜有往来。

2、考察借贷事由及资金去向

借款事由真实、合理是正常民间借贷的前提。正常借贷是因借款人急需办理某一事项缺少资金而产生,即借款人有借款必要性和真实合理的借款事由。

而在“借贷”型受贿犯罪中,受贿人在接受他人钱物的时候,其家庭、个人往往还有着数倍于其所谓借贷金额的存款。他们一般并没有需要借贷的紧急事项,往往会以编造的虚假事由进行所谓借款,所借的款项并未用于急需事项,而是存入银行、进行高消费等。

3、考察借贷形式要件

正常民间借贷一般有较为严格的借贷手续,对借款数额、归还日期、借贷利率及担保、抵押等有明确约定。

而在“借贷”型受贿犯罪中,其实质是一种权钱交易,特征是收钱办事,“借条”只是掩盖事实真相的手段,“借”就是给。

4、考察借款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出借人谋取利益

正常的民间借贷,并不存在请托事项,也当然不会有借款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出借人谋取利益的情况出现。

而在“借贷”型受贿犯罪中,借贷行为与请托事项密切相关,借贷是双方掩盖行受贿关系的手段,要么事先存在通谋,要么事后达成默契,最终达到“双赢”。

5、考察出借人的主观心理及客观行为

正常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基于朋友间的帮助而借款,当然也有部分出借人可能会基于借款人的身份地位而借款,其心理情况可能较为复杂。

而在“借贷”型受贿犯罪中,对于出借人来说,其本就是想将钱送给借款人,一般不会有催讨欠款的行为。

6、考察借贷款项归还情况

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归还意思表示和行为、未还款原因的考察,是辨别正常民间借贷和“借款”型受贿犯罪的重要环节。

总的来说,界定借款和索贿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