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的内设机构

1、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一、协助厅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和监督执行机关各项工作和工作计划,协调厅机关合署办公事业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二、负责厅党委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的议题收集、议程安排、会议记录,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办理情况。

三、负责厅综合性会议的筹备和会务组织工作。

四、负责厅党委重大决策、领导重要批示和厅重要会议、重要文件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指导全疆林业系统督查工作。

五、负责林业重要党务、政务信息的收集传递,指导全疆林业系统信息工作。

六、负责厅机关来往文电的传递和厅发文件的审核、送签、编印工作,指导林业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组织厅机关公文、会议文稿的翻译工作。

七、负责厅机关的档案管理,指导林业系统档案工作。

八、负责机要文件和机要通讯设备管理,承办厅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组织办理自治区人大、政协提案的答复工作。

十、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查承办单位办理情况。

十一、负责《中国林业年鉴》新疆部分、《新疆年鉴》林业部分的组稿、审稿和发行工作。

十二、指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办公自动化建设及应用工作。

十三、指导厅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厅机关服务中心工作。

十五、负责厅机关公务活动接待工作。 2、政策法规处

一、组织开展综合性林业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二、研究制定自治区林业综合性方针、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林业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起草重要的林业综合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办理林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组织审修、送审和报备工作。

五、组织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中征求林业厅意见的答复工作。

六、负责组织林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林业政策法规汇编工作。

七、负责拟定林业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方面的工作制度、办法、程序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并监督施行。负责林业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发放林业执法证件,并监督使用。

八、指导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许可工作,办理林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委托事项,负责组织林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听证。

九、负责林业执法监督检查,组织承办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林业厅执法检查有关工作。

十、负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方面有关政策法规的工作联系。

十一、组织办理由林业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承担以林业厅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代理应诉工作,负责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工作。承办林业厅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指导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承办林业厅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执法情况的检查、综合统计、整理分析,发布执法情况通报。协调林业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造林处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生态环境建设、国土绿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拟定全区造林绿化、迹地更新、乡(镇)林业站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编制全区“三北”防护林工程、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森林抚育、中幼龄林抚育、珍稀树种培育、平原绿化工程、其他防护林工程、生物质能源基地建设、碳汇造林工程等林业生态工程总体规划设计,审核及批复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负责监督工程的实施和组织检查验收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承担全区造林、营林质量管理。

六、指导全区乡镇林业站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化乡镇林业站和示范县建设。

七、指导全区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木本药材、木本油料、特种用途林)、风景林和花卉的培育,负责审核并指导重点项目和试点示范基地建设。

八、归口管理相关社会团体工作。 4、森林资源管理处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拟定自治区有关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方面的规程、标准、制度和方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森林资源一、二类调查及专业调查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工作。

三、负责森林资源动态监测、统计分析和评价工作,负责自治区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和发布工作。

四、负责自治区级森林资源档案建设、管理,指导全区森林资源档案和森林资源信息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报批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指导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下达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负责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调整,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

六、指导和监督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和伐区拨交工作;负责审批、发放依法应由自治区林业厅管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七、指导、监督全区林地、林权管理。

八、指导、监督各地林权确认和发放林权证工作;承办国有重点林区林业经营单位的林权登记、变更和发放林权证。

九、承办国有重点林区林业经营单位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调整的审批。

十、承办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项目;指导全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

十一、编制全区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方案;负责全区森林植被恢复费造林作业设计的审查批准和造林成效核查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各地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转让;承办国有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转让的审批和办理抵押登记的手续。

十三、组织、指导林地保护管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等执法检查。

十四、指导和监督全区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和木材检查站管理工作,负责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审核发证工作。

十五、指导全区森林经营和分类管理工作;监督全区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

十六、指导全区林政执法工作,查办、督办全区重大林政案件。负责全区林政案件的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

十七、指导派驻重点林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

十八、指导全区资源林政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

十九、指导全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承办归口领导厅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的有关业务工作。负责全区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审批发证工作。

二十、归口管理自治区木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林业厅木材运输公路养护管理站)工作。 5、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一、负责国家、自治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负责拟定全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三、拟定及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四、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及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

五、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和国家、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进出疆的审批工作。

六、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七、组织、指导监督全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植物培植及其开发利用,指导全区狩猎工作。

八、组织全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监测、统计和立档工作。

九、管理自治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工作。

十、归口管理相关社会团体工作。 6、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规程,并负责监督执行。

三、组织指导开展农村林业改革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等工作。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四、指导、协调和检查全区林业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五、负责自治区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制度和改革数据的统计、管理和发布,指导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

六、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承包合同管理,指导全区农村林权流转、林权管理工作以及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

七、指导全区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八、负责林业改革相关培训工作,承办自治区级林业改革各种培训事项。

九、负责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7、发展规划和资金管理处

一、研究提出自治区林业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有关自治区林业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物价等方面的经济调控政策和法规,并制定相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基本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二、研究提出全区林业发展战略和生产力布局;组织编制全区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负责各类规划的组织、协调、编制、审核、报批等工作,并负责规划落实和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负责并组织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林业外资项目、林业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储备、申报与审批并对林业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即:项目前期审查、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检查、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评估。负责林业厅直属单位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工程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和管理林业专业工程建设市场。负责管理林业行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林业建设项目的评优工作。

四、组织、审核、编制林业各项生产及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并负责各类计划的衔接、综合平衡、申报和审批以及年度计划的制定、下达、落实和检查。

五、负责、组织林业事业经费、财政专项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资金)、非税收入、林业贴息贷款等各类林业资金的筹集申报、预算平衡、资金落实和计划下达工作;负责全区林业资金、基本建设、国有林场、国有苗圃和厅直属事业、企业单位等各项财务决算和经济信息分析;监督全区林业资金的管理运行的监督管理;指导并监管厅属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六、负责厅属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管理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林业经济统计调查、经济预测、统计分析和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审核、汇总和上报国家林业局、自治区统计局各项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料,归口管理林业统计数据,检查监督统计法规执行情况。

八、负责行业内部林业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林业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

九、承办自治区林业厅对口扶贫、减灾防灾、以工代赈等专项工作。

十、指导和归口管理自治区林业会计学会、统计学会工作。 8、科学技术处

一、负责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指导全区林业科学技术进步,开展林业科技工作的调查。

二、组织拟定自治区林业科技发展的管理办法、规划、林业科技计划、指导林业行业科技体制改革。

三、承办林业基础应用研究项目、重大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科技产业化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评审鉴定、成果登记、奖励申报工作。

四、指导林业专利和林业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承担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管理,负责全区林业植物新品种审查和上报;承办科技成果的管理与科技保密工作。

五、指导全区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六、负责林业行业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林业对外科技交流和科技项目的实施,参与利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的交流和引进培训、成果推广工作。

七、指导全区林业标准体系建设和林业技术监督工作。负责协调自治区地方标准的申报、组织实施与示范推广;指导林业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林业企业技术监督工作。

八、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林业科技培训工作。

九、承担自治区特色林果业发展科技支撑首席专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归口管理新疆林学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区重大林业科学技术普及和学术交流活动,指导全区各地州林业分会工作,指导和归口管理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工作。 9、政治部

一、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二、负责厅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负责基层党组织的设立、党委(支部)换届选举和候选人及增补党委委员的审查、审批工作。

三、负责对基层党组织坚持民主集中制等党内工作制度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和党内统计报表及其它报表工作,负责党员申诉、信访工作,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五、指导厅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六、负责厅属单位***青团工作。

七、负责厅属单位的统战、侨务、民族宗教、党外知识分子、台胞台属、侨胞侨属等有关方面的工作;

八、负责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和厅管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干部审查和干部监督工作;

九、负责厅属单位干部的录(聘)、考核、考察、任免、调配、奖惩、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和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

十、负责厅管干部的考察任免,按照规定对二级局有关干部进行任免审核。

十一、负责厅属单位因公、因私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审批业务工作。

十二、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分类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干部人事统计报表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林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负责全区林业专业副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和厅系统林业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十六、负责制定林业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林业行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及林业行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七、负责厅属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区)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劳动模范的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厅管干部和厅机关干部职工的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