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推广普通话的方针是什么?

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以来,推广普通话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1982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一次在根本大法中明确了普通话的通用语言地位。随后,推广和使用普通话陆续写进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多种法律、法规。这样推广普通话不再是一般的“提倡”“号召”的事情,而是应当大力推行的执法行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推广普通话成为日益紧迫的任务,对扩大普通话的普及范围和提高全民普通话应用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教育的逐步普及和教育手段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广播电视等有声传媒的迅速普及,以及范围越来越广的人员流动,掌握普通话的人越来越多,在全民范围内普及普通话和提高普通话应用水平已经具备了现实基础。

1986 年,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把推广普通话列为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并指出形势变化了,推广普通话工作要有新的进展,工作重点要放在推行和普及方面,在普及方面应当更加积极一些, 1992 年国家语委把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方针调整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1997 年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要求继续贯彻这个方针,在普及的基础上提高,在提高的指导下普及,并且提出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率先普及普通话的要求。八年来推广普通话的实践证明,这个工作方针符合现实需要,对全国推广普通话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