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设置法律追诉期?这是不是有点说不过去呢?国外发达国家也有这个么?
第一,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察的,是不受追诉期限制的。比如发现一个人被杀了,那么杀人者在他自己死掉之前,甚至死后,都是可能被发现,然后被起诉的(死人最后会被免除刑事责任)。这一点不服气的请参看南大碎尸案的官方辟谣。而外国不一样,只要犯罪者没有在一定期限内被抓到就OK了。国外这么规定的大概逻辑就是你能忍这么多年,那么基本上你已经忍习惯了,再犯的可能性比从监狱放出来的都低。
第二,有追诉期的是没有被发觉的案子。比如一个人被杀了,藏尸之后20年没有被发现。那么这个时候,被害者的死后权利就有说道了。被害者一直被当作失踪案处理,杀人者自己不说的话,尸体非常有可能在杀人犯者自然寿命终结之前都不见天日,被害者亲属始终在不明真相的状态。在反正都奈何不了杀人者(连人是死是活都不知道)的前提下,鼓励知情人(即便是凶手)站出来说明真相,给亲属一个事实,给案件一个结论,给被害者一个墓碑,也就成了唯一积极的选择。这就是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不是想放过杀人的,而是没办法只能放过。反之,不积极的选择就是这个事情永远石沉大海,就算追诉期后发现尸体也难以知道是凶手是谁。
汉·荀悦《汉纪》:“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及盗抵罪。”约法三章是我们民族流传最广的传统之一,杀人者死是我们的传统观念,犯罪者将被绳之以法是最朴素的正义。但是还有句话是“怨有头、债有主”,连人死没死都不知道,连有没有犯罪事实都不知道,如何为死者鸣冤?中国刑法的追诉期的着眼点,就是犯人心中仅存的一点点良心。我记得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赔偿是没有追诉期的。我估计大部分过了追诉期再自首的犯人,要么是不久于人世,要么就是有足够的金钱去补偿被害者家属。相比让被害者亲属一无所有,有些赔偿总是聊胜于无吧。也是人之初性本善,也是两害相权取其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