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检察工作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是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四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接受群众和检察人员的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

(四)受理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

(五)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三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四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接受群众和检察人员的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

(四)受理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

(五)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