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身份证帮别人代买车,现在出了车祸,该怎么办?

一、用身份证帮别人代购车了,出了车祸,不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这个车祸是因为身份证所造成的,或身份证的主人是事故主体或责任人外。

二、《侵权责任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扩展资料

市民张明(化名)为了帮助外地户口的亲戚李德(化名)买车落户方便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了他,可没想到的是近日差点“摊上事儿”了。

五一期间李德驾驶着摩托车回老家宿州过节,路上与一辆电动车相撞,以致电动车车主王丽(化名)受伤。王丽住院花了3万余元。

受伤者王丽则认为李德是驾驶者要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而张明作为车辆的登记车主,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要求张明也要赔钱。

张明觉得虽然车子是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可出交通事故这事儿和自己没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开始李德是不愿承认车子是借我的身份证登记的。后来,在我们双方的***同协商以及亲戚的调和下,他才愿意承认,本来都是关系不错的亲戚,可为了这事儿搞得彼此都很不愉快。”张明说。

淮北市相山区法院附近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孟春江律师表示,如果李德对车辆权属的陈述与张明一致,受伤者王丽对此陈述也无异议,那么张明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不对车辆实际支配、运行和收益,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李德和张明的说法不一致,不承认车辆的实际归属,那么就无法查清车辆的实际归属情况,如果李德这次出事故时出现喝酒等情况,那么张明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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