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四)执行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并签发执行的死刑案件。
(五)办理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六)受理不服全市两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七)审判由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八)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行使指定管辖权。
(九)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十一)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二)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三)对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指导下级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下级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四)主管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五)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六)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建设。
(十七)完成应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