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犯罪频发,是否当介于早熟将刑事责任年龄推前?
2019年10月20日,大连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加害者蔡某将被害人王某骗诱至家,强奸未遂而残忍杀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因蔡某未满14周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
2020年5月9日上午,这一案民事诉讼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开庭。被害人母亲称,在等待开庭的这些日子里,自己每天都处在崩溃边缘,现在终于开庭,他希望能得到应有的道歉和赔偿,也希望国家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这一事件的出现就像导火索,再加上近年来频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湖南“12岁男孩弑母案”、“13岁小学生肢解同窗案”、“福建一初中生奸尸碎尸案”等等引起大量关注的案件,使得“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这一议题再次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焦点。
据统计,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部犯罪的70%以上,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明显。这反映了一个很严重的社会现象: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钻法律的空子去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人们对于相关法律的制定也质疑不断。
从刑法规范上来说,未满14周岁的犯罪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一桩桩危害他人人身和生命的暴力犯罪事件让人不得不想: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到底是在保护还是“纵容”未成年人?
其实,对于刑事犯罪年龄划定的争议从未停止过,早在1988年就已有过相关讨论。双方争执不下,客观来看,也各有各的道理。
在查阅相关资料后,大致总结为以下观点:
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1. 由此来增加违法成本不仅能提高法律的威慑性,还能起到更好的预防效果。
2. 经济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导致青少年日益早熟,他们早已具备辨别是非、控制个人行为的能力,应该为自己的重大犯罪行为负责。
3. 该类型犯罪如果仅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追究,不仅可能会出现更多同类型犯罪,而且由于不足以安抚受害人,还可能会引起“恶逆变”。
4. 不满14周岁的人触犯刑法的行为也是犯罪,这一点不应该被忽视。
5. 划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可在现实中司法效果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违背了这种初衷。
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1.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非常复杂的,应该综合治理,预防才是首要目的。
2.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成熟的是身体,而未必是心理,在这样的情形下,让心理不成熟的人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可取。
3.在贴上罪犯标签后,未成年人难以重返社会,容易自暴自弃,惩罚的消极作用明显,甚至可能重新犯罪。
4.无论如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总会有漏网之鱼,仅仅诉诸于降低年龄并不现实,而且这也不符合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法治潮流。
5.法律不可能紧跟时事不断变化,情绪立法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之前,仅凭社交平台上的各方资讯,我选择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现在,在更全面的了解了各方观点后,我依旧认为: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预防也要放在首位。
实际上,我个人甚至觉得对于重大刑事案件如故意杀人,强奸等可以不设刑事责任年龄,但因为这种想法目前可能很难被接受,所以暂且不谈。
从法律规定来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是经过综合考虑的,未成年人心智是否足够成熟,对事物是否具有辨认及控制能力这些都是必要因素。可是这本身就具有不可避免的模糊性,同时,随着青少年早熟现象明显,漏洞也愈发明显。
大连故意杀人案中的蔡某虽然才13岁,但心智早熟,身高一米七几,体重七十多公斤,且曾尾随、骚扰过多名年轻女性。以上述因素来判断,他难道不理解他所实施行为的性质和意义吗?犯罪日渐低龄化不足以说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紧迫性吗?
总有人说降低一两岁没有什么意义,为什么只想着惩罚不想着预防,可一两岁的差距囊括了成百上千万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更多的为了约束而不是惩罚。
我想,很多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愤怒情绪一部分是来自于犯罪本身,一部分还因为这些罪犯在犯错后还叫嚣着“你们不能判我死刑,我还没到14岁”。
收容教养制度的缺陷和我国司法体系在未成年人拘束性保护处分方面空白的完善在时间上战线会拉很长,且需要多方的联合与支持。所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才会为人们所建议。
我们常说保护未成年人,但是法律在强调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宽恕和保护时,对未成年人受害者的保护呢?
理想中,对未成年罪犯的保护应该是“宽而不纵”,但理想也只能是理想,现实往往只着眼于宽恕,造成了如今对法律的曲解:“只要我是未成年,不管我做什么都没关系”。
对未成年人罪犯,现行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所以对于犯了错的他们,我们应该纠正他们的错误思想和行为,教导他们正确的价值观,以期改邪归正的他们能为祖国效力。
可是,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群呢?
对他们来说,这不公平。
他们或许会得到一些经济补偿,或许什么也得不到,但却会看到伤害过自己的人毫发无损的再次出现。
而且,如果他们没有受到身心伤害,如果他们还在世,他们也能健康平安的长大,走进社会努力拼搏,有一个丰富多彩的人生。
我非常赞同罗翔老师的一句话:人道主义很容易盯着对抽象人的热爱而放弃了对具体人的责任,看似对儿童的关心,但却放弃了对被害人的保护之责。
的确,法律的功效总是有限的,我们不能寄所有希望于法律。但顺应时代的变化,我认为还是应该适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初衷也并不是惩罚,而是希望不再有12-14岁的恶性伤人案件的频繁发生,这个下限是在警示青少年们不要犯错,而当他们真的犯错时,也不至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将伤痛仅留给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庭。
当然,预防放在首位也是必须的。
法治意识薄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影响因素,这就关乎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
社会的经济因素和网络的不良文化也给未成年人带去了影响,所以引导就极为重要,这就又是另一个话题了。
最后,再抛出一个问题: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也有人认为可以当下不追究刑事责任,收容教养到法定年龄再追究,结合“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辩题的正反论述,你赞成哪一种观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