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点法律题请大家来阐述下自己的观点和理由(高分求答,介于参考,请审题后再回答谢谢啦)

以上五题的***同之处是均涉及了行政内部行为(第四题要看公司的形式,但即使是非公用制企业,法理上也是相通的)。我觉得每道题的所谓答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题目折射出的行政法的一些基本理念。

首先,题干中出现“正确”、“合理”这样的词汇,这就使题目无法严谨地从纯法律的角度分析。因为,合法行为不一定是合理的,更不一定是正确的。

如果将这些词汇更换为“是否合法”,下面的分析可能会更符合题意。

对于第一题,很多人可能会说,这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条款。但我认为,这种做法是合法的。高校(达到婚姻年龄,应该只能是高校了吧)学位是一种稀缺资源,校方必然会对入学者订立种种条件,而自入学的一刻起,也就推定一个学生要遵守校方制定的各种守则,只要这些守则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条款和个人的自然权利(生命、身体、自由等),当然,也不能出现明显的不合理问题(比如,某普通高校法学院只招男生肯定不行)。而婚姻呢,它可能带来很多后续问题,比如经济上的压力,比如生育问题,这些都有可能严重影响双方甚至其他同学的学习生活。如果说,依照高考分数选拔“高智商”学生是为了让学生更好的适应高校的学习生活并可以得到社会的承认;那么,禁止学生结婚同样可以认为是保证学生持续完成学业的正当手段。(这里有一个小问题,现在婚姻登记早已不用单位证明,也就是说,学生不经过校方秘密结婚完全行得通,这样的条款在实践中已经形同虚设)

第二题的原理和第一题类似,这样的做法是正当的,学校不仅教书,也要育人,学位是一种由校方认定的资格,没有学校保证学生必然获得学位证书。作弊是一种严重违反道德和校规的行为。但是,学校应该在学生入学时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可能因为程序不合法而受到法庭的质疑。

第三个问题,我印象中两年前我国的高校好像基本取消了这一有些变态规定。虽然我本人过了四六级考试,但仍觉得这种崇洋媚外的硬性规定不合理,但如上文所言,不合理不等于不合法,从法律角度讲,这种规定仍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还是行得通的。现在各学科研究都少不了比较的方法,英语也算是研究必备的工具吧?当然,和上题一样,学校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第四个问题,是劳动法的热门话题。我个人的感觉是,公司的做法有可能因为构成歧视而受到法律制裁的,这和职位有密切的关系。如果是公关部门,或者其他的特别需要,身高可以构成一种限制条件;而如果是与身高完全无关的职业,比如IT技术人员,这种做法显然构成了歧视。( 当然,现实的状况是,公司在不予录取时,往往不会披露这种真实的原因,我曾经一度被类似的案件搞得焦头烂额)

第五题,我想大学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教师的职位比较特殊,它毕竟面对着众多的学生,一个吸引学生的教师不仅体现在人品学识上,同样体现在外观气质上;但是,这是学校在招聘时就应该考虑的因素。我想一个人的相貌不会骤然变得丑陋,既然学校在招聘时决定授予某人教师职位,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如果学校坚持将该教师调离工作岗位,应该征求该教师的意见并给予适当补偿;如果该教师选择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学校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

以上是我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其实,行政机关(也包括准行政机关,如学校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做出内部处理决定或人事任免决定时,其合法性问题关涉到的最重要的法理问题就是司法审查的范围问题,也就是说,司法究竟能否干预,能在多大程度上干预行政机关对内部人员的处理决定。这是各国行政法都非常关注却又都莫衷一是的内容。根据目前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对于这种特别权利关系,各地的司法审查都出现了或多或少的松动,例如德国就区分了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两类,并规定对基础关系不服可以诉讼,以期更多的权利得到司法救济。

当然,即使能够提起诉讼,也并不代表法院都会站在相对人一侧,司法不能取代行政机关作出裁决,法院只能审查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和法的问题,而不能审查是否合理的问题,所以,像上述的行为,我想法院更多会尊重学校或公司作出的决定。毕竟,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